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党组织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则、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对学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
2.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考核方案、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3.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要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 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的代表,以处、室、教研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员、工人,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校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投身于学校教改。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积极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七至九人组成。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的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组织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八条 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党组织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