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及家长的法治意识,规范申诉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学生”是指在常州市紫云小学就读的在籍学生。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申诉委员会”是指,由学校校长室、学生部、教师代表、法治副校长等人员组成的专门处理学生与学校之间因考核结果、评优评先、惩戒处分等事项产生争议的纠纷处理机构。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校务委员会决定并任命,人数为5人或7人组成。
申诉范围
第三条 学生(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学生对学期学业考核结果有异议;
(二)学生对学校组织的校内比赛、评比结果有异议;
(三)学生对期末评优评先结果有异议;
(四)学生对惩戒结果有异议;
(五)学生在校内的权益受到侵害;
(六)学生对教师或学校处理的问题不满意。
第四条 如下情形,不属于向学校申诉的范围:
(一)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二)学校之外的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三)校内或校外人员因非学校教学、管理等事务的个人行为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申诉程序
第五条 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诉,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的申诉书(一式二份),申诉书应该写明如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所在班级、监护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申诉的主要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监护人签字。
5.附有关证据材料。
学生(或监护人)已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受理的,应当等待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申诉,已经受理的予以撤销。
第六条 申诉处理
(一)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需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二)学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自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三)申诉人对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及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区教育局提起申诉。对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前,申诉人可以申请撤回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同意撤回申诉,同意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由申诉委员会将申诉相关的资料整理并归档保存。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无权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八条 任何班级、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学生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九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虚假证据诬陷他人。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及虚假陈述的以及故意扰乱申诉活动的申诉人,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及诬陷他人的申诉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的,经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生申诉的权利,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经查证,对确实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学生造成的损失予以及时的补偿。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申诉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亦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重新组成申诉委员会并完成申诉事项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属学校申诉委员会。